2.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28 14:00:49  作者: 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量:1154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铁道学会科技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办法》第一条所称“个人和组织”是指:从事铁道行业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对中国铁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单位。

第三条  《奖励办法》第四条所称“评审委员会”由铁道行业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学者和管理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不超过25人,任期三年,委员人选报中国铁道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评定获奖项目和人选;

(二)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处理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  《奖励办法》第四条中所称“专业评审组”由铁道行业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学者或管理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各组评委人数依据年度受理项目数量确定,评委人选由中国铁道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会奖励办”)从铁道学会科技奖励专家库中遴选。评委采取回避制,与项目有关人员不得作为专业组评审专家。专业评审组人员名单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该专业领域内推荐项目的评审,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候选项目和人选;

(二)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处理专业评审工作的一般问题;

(四)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四条中所称“学会奖励办”是中国铁道学会内设机构,由专职人员构成,其在本奖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年度奖励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形式审查、初步审查、专业评审、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

(三)负责处理公示异议、发文公布、证书制作、奖金发放工作;

(四)负责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中所称“应用两年以上”是指:从项目首次交付使用日起,至推荐年度上一年12月31日止,项目实施应用时间在两年及以上。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中所称“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推荐项目的总体技术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有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四)在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应当真实、具体、相对独立,与项目创新点对应,并具有相应支撑材料佐证。主要完成人应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中所称“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应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中所称“奖励条件、范围”除应符合《奖励办法》第六条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得推荐铁道科技奖:

(一)未在铁道行业推广应用的项目;

(二)有产权或质量争议的项目;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四)在上年度已受理但未授奖的二、三等项目;

(五)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承担了两个及以上的项目;

(六)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不能公开的项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中所称“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认真审核推荐材料,并填写推荐意见”是指:

(一)审核内容

1.推荐项目和人选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奖励范围;

2.推荐项目和人选技术内容和经济效益是否真实;

3.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否存在异议;

4.推荐资料是否齐全、合格。

(二)推荐意见内容

1.对铁道科技奖推荐项目创新性、技术水平程度和推广应用情况应做简要概述,并明确推荐等级;

2.对铁道环保奖推荐人选在科研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装备制造、运营管理等方面业绩做简要概述,并明确是否推荐。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中所称“应用证明”是指:由应用单位出具的项目成果应用时间、效果或经济效益等的证明。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中所称“相关支撑材料”可包括支持项目科技创新证明、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贡献的其他相关证明,如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标准、规范、工法、查新报告、专著、论文、重要获奖证书以及相关技术文件等。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中所称“形式审查”是指:由学会奖励办对推荐材料的审查。对推荐项目和人选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奖励范围进行审查,对推荐项目是否重复申报,所提供的支撑材料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对电子版推荐材料,主要审查电子版推荐书主件内容是否完整、正确;附件内容是否齐全,扫描的图像文件是否清晰。对书面推荐材料,主要审查推荐书内容及排序是否与电子版推荐材料一致,加盖的公章与签名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中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学会奖励办对通过形式审查后的项目和人选,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对下述内容进行的初步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或铁路相关政策;

(二)创新性、真实性、实用性;

(三)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四)已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中所称“主审人”由专业评审组组长指定。

主审人职责及工作内容如下:

(一)审查推荐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或社会效益、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以及潜在效益情况,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二)审查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三)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

(四)向专业评审组会议汇报主审项目或人选情况,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中所称“实地考察”是指:由学会奖励办组织并承担费用、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考察组,对推荐项目进行的实地考察。推荐单位、完成单位的人员,以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与考察项目有关人员不得担任考察组成员。实地考察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创新性、真实性、实用性;

(二)项目的推广应用情况;

(三)项目的应用效益;

(四)主要完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贡献;

(五)主要完成人对推荐项目的贡献。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中所称“差额评审”是指:

专业评审阶段特、一等奖建议数量,按本办法规定指标的120%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指标差额评审。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所称“投票表决”执行以下规定:

(一)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各专业评审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参加;

(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和各专业评审组会议推荐奖励项目或人选,应由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通过;

(三)评选结果不足年度奖励数量限额时,以投票结果为准;评选结果超过年度奖励数量限额时,按照得票数由高向低遴选,到限额为止,当到达限额的最后一位出现并列时,应再次投票到限额为止;

(四) 为保证对各参评项目或人选投票的公平性、得票的可比性和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评审系统自动屏蔽评委所参加项目的投票,由评审系统随机遴选其他评委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中所称“项目答辩”是指:在评审委员会会议期间,由铁道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可携带两名项目主要完成人)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创新成果、回答评委提问。特等奖项目全部参加答辩;一等奖项目按25%比例分专业评审组随机抽取参加答辩,抽取答辩的项目报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如项目第一完成人因故不能答辩,由推荐单位致函学会奖励办说明原因,经同意由项目第二或第三完成人答辩。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中所称“公示异议制度”是指:公示公告、异议受理、异议区分、异议处理、异议工作中的其他要求。

(一) 异议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不受理电话、口头或网络方式异议),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联系方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有效联系电话。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

公示期外反映的问题,按信访程序处理。

(二) 异议区分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提出的异议以及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参与项目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三) 异议处理

学会奖励办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对属于异议范围的,应予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学会奖励办负责协调,由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组织具体调查。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5天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学会奖励办。必要时,学会奖励办可以组织评委和相关专家直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会奖励办,核实处理。

(四)异议工作中的其他要求

1.涉及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异议核实工作,不得推诿和延误。其中相关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2.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学会奖励办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九条中所称“证书”是获奖人员或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所称“参与组织和评奖工作的单位、人员违反评奖工作纪律,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是指:

(一)“评奖工作纪律”包括:

1.不得泄露推荐材料中的项目技术内容;

2.不得泄露推荐材料中单位或个人重要信息;

3.不得泄露评审会议中的评议和投票情况;

4.不得接受现金、礼品、礼券、宴请等;

5.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是指:

对参与评奖过程的单位和人员,在评奖活动中存在上述问题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资料保存的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认和专业评审组组长签认的书面评审结果记录保存2年;

(二)推荐项目或人选的书面推荐材料保存1年;

(三)其他书面评审材料保存1年;

(四)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库资料永久保存;

(五) 法规及管理规范文件与颁奖文件,公示与异议处理等文档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会奖励办负责解释。